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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解读

近日,市城建局发布向各单位征求《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规范管理,该规定自20241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有效期3年。针对该规定,对武汉市招标投标管理的趋势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

三、内容介绍

《规定》分为总则、招标、公平竞争、招标代理、资格审查及投标、评标、复核与复评、其他等八个章节。

(一)总则。阐述了《规定》起草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原则。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依法应当招标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明确了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主体,规定了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具体规范要求。其中,“取得必要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招标人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项目需要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暂估价工程,暂估价占比不得超过30%。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作出澄清与修改,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无需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公平竞争。明确了招标文件内容中评分标准门槛的要求。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产生的业绩,联合体各方在后续参加投标时均可将其作为有效业绩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认定;对其他类型联合体产生的业绩,招标人可依法自行制定认定标准,但不得以此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招标代理。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招标人应对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加强管理,不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减轻或免除自身对招标活动的责任。”

(五)资格审查及投标。明确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审查方式。规定了投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其中,“对于一般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以鼓励充分竞争,节约招标时间,提高招标效率。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

(六)评标。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

(七)复核与复评。规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复核与复评的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

(八)其他。明确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本次组织对《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对公司深入研究招标投标新的趋势和要求,并根据相关文件及时做好响应措施明确了具体规范,同时将对公司依法、合规、高效开展生产经营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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